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10民初28号原告熊艳。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味源素酒店,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凤凰香域中央商业街*栋*楼(赣东大道九小斜对面)。
经营者陈松。
本院受理原告熊艳诉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味源素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熊艳于2016年4月20日主张因对方已停业,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艳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熊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