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05号原告:王作明,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易易,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壹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园路10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何展豪。
本院受理原告王作明诉被告广州市壹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王作明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王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作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