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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美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338号
案件名称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美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美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338号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12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美红,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洪创)与被告杨美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义乌洪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2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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