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36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
委托代理人:吴穷、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朱炳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杭州金星铜世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