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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华与广州市烽火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亦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92-2194号
案件名称王少华与广州市烽火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亦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少华,广州市烽火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亦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92-2194号原告:王少华,男,汉族,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卜小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烽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福。

被告:广州亦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NingDu。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少华诉被告广州市烽火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亦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后,被告广州亦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三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故请求将该三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该三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且被告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均在本院辖区内,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该三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广州亦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该三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白云区为由,主张将该三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亦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该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每件均为100元,合计300元,由被告广州亦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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