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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日日昌盛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03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日日昌盛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日日昌盛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36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日日昌盛食杂店,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世伟,男,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婷,女,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日日昌盛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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