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字4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悦来镇六安市好又多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悦来镇行政街**号门面房。
经营者董恩满。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悦来镇六安市场好又多加盟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沭阳县悦来镇六安市好又多加盟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悦来镇六安市好又多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悦来镇六安市场好又多加盟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悦来镇六安市好又多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