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696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圣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