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7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大众眼镜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经营者:司徒尤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大众眼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