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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枣强县永达液化气配件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民辖终353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枣强县永达液化气配件厂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枣强县永达液化气配件厂,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强县永达液化气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经营者丁德正,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上诉人枣强县永达液化气配件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商品储藏地均位于上诉人住所地,根据相关法律,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即本案侵权结果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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