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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万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字1806-1807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万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万婷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字1806-1807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被告万婷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万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万婷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万婷婷的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各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各案余款人民币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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