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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与黎秀文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叠民初字第710号之一
案件名称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与黎秀文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黎秀文,代利平,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710号之一原告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

法定代表人辜洪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军,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黎秀文。

委托代理人黄志华,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巧玲,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利平。

委托代理人黎咸忠。

第三人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胡育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艳湄,该公司工作人员。

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诉黎秀文关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桂林怡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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