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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70号
案件名称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70号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07572-8。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金华。

被告: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新城区兰馨大厦501室。

负责人:谢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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