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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09民初2514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51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忠孝。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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