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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市北区惠千家保洁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市北区惠千家保洁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市北区惠千家保洁用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209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惠千家保洁用品批发部。

经营者刘金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惠千家保洁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北区惠千家保洁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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