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9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梁义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菁翎,江苏朗华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王露,经理。
被告张孝利,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张孝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