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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宿城区苗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02民初562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宿城区苗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宿城区苗振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562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苗振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繁荣路68号。

经营者:苗振。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苗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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