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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扮美建材有限公司油漆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7民初73号
案件名称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扮美建材有限公司油漆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扮美建材有限公司油漆第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73号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颖、许江博,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

法定代表���孙强,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扮美建材有限公司油漆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负责人李荣古,店长。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扮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扮美建材有限公司油漆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期间,2016年4月6日,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秀叶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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