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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杭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刑更1434号
案件名称张杭平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杭平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434号���犯张杭平,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台黄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杭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杭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杭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已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杭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杭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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