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初字第03号原告厦门××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仁操,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临洮县中南眼镜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厦门××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