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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周后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定中民三初字第0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周后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光学有限公司,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初字第03号原告厦门××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仁操,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临洮县中南眼镜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厦门××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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