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雪丹与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嘉俊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王雪丹与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嘉俊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丹,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嘉俊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76号原告王雪丹。

法定代表人钱亚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嘉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5楼A区41号。

经营者黄钧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丹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嘉俊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丹于2016年4月13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3万元���少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嘉俊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雪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嘉俊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