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792号原告:深圳市新时代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金地工业区***栋*楼B。
法定代表人:杨菲菲,经理。
委托代理人:祖冲(特别授权代理),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福穗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号*幢*座*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运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慧锋、梁红(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佳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德兴路24号苏尚国际建材家居广场一楼A区第*******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俊刚(特别授权代理),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新时代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福穗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佳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新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时代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时代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新时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