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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乾生与安徽林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3号
案件名称何乾生与安徽林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乾生,安徽林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何乾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林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连连,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负责人:高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绪广,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诉被告安徽林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交通运输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乾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乾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2元减半收取4076元,由原告何乾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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