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6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维琴百货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红山窑村红闸组。
经营者曹金宝,男,1962年4月25日,住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红山窑村陈庄*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维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维琴百货店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