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74号原告吴华。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嘉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5楼A区41号。
经营者黄钧继。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嘉俊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吴华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