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大官平价自选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转角委4号楼101室。
经营者:于美兰。
委托代理人:郭玉坤,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大官平价自选商店(以下简称大官商店)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大官商店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官商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大官平价自选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大官平价自选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