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研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樊慧莹,女,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系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研百货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研百货店、樊慧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