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866号原告: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炳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孙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峰,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