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29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至县万家乐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渭泉村,经营者宋军旗。
本院在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万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