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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红卫与中山市古镇富亨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富亨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23号
案件名称戴红卫与中山市古镇富亨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富亨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红卫,中山市古镇富亨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富亨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美辰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戴红卫,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赖瀚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富亨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灯饰广场一楼G7-G8。

经营者:邵应松,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代理人:马玉文,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锋,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亨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康龙三路1号A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胡春梅。

被告:中山市古镇美辰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博览中心3FA01-06、3FD01-08、3FD13-25号。

经营者:沈正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红卫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富亨灯饰门市部、中山市富亨灯饰有限公司以及中山市古镇美辰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戴红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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