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85号原告: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段德锦,总经理。
被告:浙江由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
法定代表人:潘玉平。
被告: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玉平。
被告: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
原告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由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由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72048××××.7,名称:一种脱毛仪),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洋沃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