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79号原告赵继平。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被告长沙市瑞宜数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地公寓5号栋1808房。
原告赵继平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市瑞宜数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继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市瑞宜数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继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继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