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28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珂珂,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伟,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杜珂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