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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210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210号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金润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挺,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同年6月7日,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科闰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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