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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维园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1260号
案件名称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维园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企石维园家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1260号原告:原告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广深路(沙井段)377号盈昌盛大厦广深路37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1Y。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家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湖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4M2L04。

经营者:陈青,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6。

原告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2021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家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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