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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武穴市琦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11民初1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武穴市琦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武穴市琦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初1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琦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易莎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武穴市琦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武穴市琦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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