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初1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涛,系浙江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琦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易莎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武穴市琦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武穴市琦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