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46号原告:佛山市碧辉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黄加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波,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文政,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广金业数控钣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刘世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碧辉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广金业数控钣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5××××.7)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碧辉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碧辉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广金业数控钣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0元,由原告佛山市碧辉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