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550号原告刘勇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小牛,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家佳,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鑫老狼大盘鸡牛骨头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姚洪现。
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沈庄安置区8号楼一层。
委托代理人陈世斌,该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强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鑫老狼大盘鸡牛骨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勇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勇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