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3965号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77号凯圣佳园1幢4-1。
法定代表人:袁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厨匠三十年餐馆,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润泽园安置小区C区高一栋一楼103号。
经营者: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裕,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厨匠三十年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