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04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好易买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飞云路西侧。
经营者操守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好易买百货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此款原告已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