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82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理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顺亮,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青岛安瑞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卓。
委托代理人李建玲,山东聚享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成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安瑞达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成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安瑞达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成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安瑞达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成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