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551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习雯,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爱上饮品店,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130623MAO8XAP000 经营者:张学茹。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涞水县爱上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