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65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琴思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西山下村***号。
经营者:应春仙,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琴思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