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145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DONYLuc,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宏,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梅,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谭少娟,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延琼,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文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郑献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被告黄玉梅、郑文娟、郑献明、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