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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雷泰隆卫浴设备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744号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雷泰隆卫浴设备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娄楼海波,临沂市兰山区雷泰隆卫浴设备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44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楼海波,男,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雷泰隆卫浴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娄楼海波,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玲,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杰青,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娄楼海波、临沂市兰山区雷泰隆卫浴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依法被请求宣告无效,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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