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44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楼海波,男,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雷泰隆卫浴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娄楼海波,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玲,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杰青,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娄楼海波、临沂市兰山区雷泰隆卫浴设备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ZL201220231053.0“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依法被请求宣告无效,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