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7987号罪犯李新中,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4)官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四月额二十八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新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