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1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金达服饰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红豆村。
投资人:沈金元,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仲新,江阴市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金达服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