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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龙豪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终342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龙豪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龙豪商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龙豪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组织机构代码L6780103-2。

经营者:郑春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龙豪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龙豪商行的经营者郑春耕发出上诉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于缴交上诉费。

但上诉人逾期未缴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海珠区龙豪商行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广州市海珠区龙豪商行的上诉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龙豪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传飞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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