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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市中区完达山世纪贝贝孕婴店朝阳镇店、内江市中区曾兰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0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市中区完达山世纪贝贝孕婴店朝阳镇店、内江市中区曾兰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完达山世纪贝贝孕婴店朝阳镇店;内江市中区曾兰兰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37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完达山世纪贝贝孕婴店朝阳镇店,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正街东。

经营者:曾小兰。

被告:内江市中区曾兰兰副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道子田村3社。

经营者:曾小兰。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完达山世纪贝贝孕婴店朝阳镇店、内江市中区曾兰兰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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