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黄旭光,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汇百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淑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宋建文,男,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黄旭光诉被告佛山市汇百川家具有限公司、宋建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黄旭光委托代理人汪登潮、被告佛山市汇百川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甄淑贤、利宇宁、被告宋建文委托代理人利宇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43010××××.6、名称为“办公转椅背框(68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现持续有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涉案专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143010××××.6、名称为“办公转椅背框(68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制造该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宣传资料;
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原告专利已无效,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43010××××.6、名称为“办公转椅背框(683)”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14年4月23日,授权公告日是2014年9月3日。
诉讼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佛山市汇百川家具有限公司、宋建文名下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上述被告其他等值财产,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物。
2015年9月28日,被告宋建文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83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8399号)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第28399号无效决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后,原告涉案专利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的诉讼请求丧失了权利基础,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旭光的起诉。
原告黄旭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予以清退;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620元,由原告黄旭光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